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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来源:管理员发表时间:2019-09-19

为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深化改革、多元评价、科学公正、以用为本;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意见》要求:

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意见》提出: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意见》强调:

建立健全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完善职业标准开发机制。


《意见》指出:

要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强调:

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目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证书发放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


《意见》要求: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1994年,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全国全面推行。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开展,先后分七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随着职业资格改革深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大幅减少,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职业资格评价已难以满足技能劳动者需要,亟需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答: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组成。明确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深化改革、多元评价、科学公正、以用为本的原则,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第二部分,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内容。其中,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强调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准入类职业资格保留在目录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同时,明确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施主体、评价对象等。

第三部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标准。明确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同时,就完善标准开发机制、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强调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同时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灵活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

第五部分,加强监督管理服务。明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证书发放管理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意见》有哪些改革创新举措?

答:

一是关于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是关于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意见》提出,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三是关于职业标准开发体系。《意见》强调,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同时提出,完善职业标准开发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四是关于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意见》指出,要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对于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建立了职业资格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那么,对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又是如何考虑的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哪些,谁遴选?谁实施,如何实施?如何加强服务监管?

答: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用人单位中,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经遴选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纳入目录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对按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取得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同时,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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