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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发表时间:2019-11-02

晋人社办发〔2019〕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现就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已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了合并实施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农民工参保失业后的待遇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原来招用农民工并为其履行了单位缴费义务的,原单位缴费年限视同其个人缴费年限。

农民工转城镇职工后,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缴费年限与转城镇职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待遇标准核定。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一)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抚恤金的补助标准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工作要求

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全省人社系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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