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就业见习单位:
为积极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三年五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帮助更多的青年提升就业能力,更好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晋人社厅发〔2010〕115号)和《山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9〕1号)等文件,结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补充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2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人员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含未就业的被征地青年农民、城镇登记失业青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无就业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以及省外山西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经本人承诺无就业经历,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有就业经历的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处于失业状态,须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方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二、就业见习个人申报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携带以下资料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一12个月。
(一)填写《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附件2.docx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证》号码;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达成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1个月内将见习名单上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办单位备案,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其内容应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见习人员上岗后,按规定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见习证明》(附件9)。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聘(录)用,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三、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1、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有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意愿和能力;
2、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
3、能够为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能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就业见习单位需向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公司性质、规模、基本运营情况、见习岗位设置、待遇以及公司履行的见习义务);
2、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附件1);附件1.docx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见习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6、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开户账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条件和标准
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739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率高于50 %的单位,可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时扣除。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需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2、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附件3.docx
3、见习单位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账单明细(见习生活补助工资表上签字或银行转账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被单位录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当月即停止享受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报送补贴材料实行按月准备,按季报送。呈报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复核,预算单位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非预算单位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见习统计
为加强就业见习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见习单位人员变化情况,各县(市、区)和就业见习单位要按时报送以下报表。
(一)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统计表(附件4);附件4.xlsx
(二)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5);附件5.xlsx
(三)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月统计表(附件6);附件6.docx
(四)三年五万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7)。附件7.docx
六、就业见习年度考核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报表和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就业见习计划;
(二)留用见习人员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三)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留用统计表(附件8)附件8.docx
(四)留用见习生劳动合同书及转正后的工资表。
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2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单位30%;小微企业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高同期职工数量的50%;其它企业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同期职工总数的30%。
见习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见习期的工作表现,择优留用见习期满见习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就业见习留用率应不低于40%。对上一个周期(一般为一年)达不到要求的自收自支单位、企业暂停一年见习资格。
七、工作职责
(一)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就业见习计划,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的认定和见习岗位审核确定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并通过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地点等信息。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岗位征集、组织双选对接、按季做好见习补贴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初审工作,并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在《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注“参加就业见习标记”,并记录参加就业见习的起止时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见习补贴审核,并指导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办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汇总各县(市、区)就业见习报表。
(三)市本级负责市级用人单位、六城区中型及以上企业和综改转型示范区用人单位、各类企业(须示范区人社部门初审推荐)的就业见习工作。六城区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就业见习工作。三县一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企业的就业见习工作。(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财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人员就业见习工作。要继续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性,拓宽就业见习渠道。加强对就业见习单位的管理,做好就业见习过程的跟踪和服务。简化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资金监管、防止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每年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环境好、吸纳多的见习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专场招聘会、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人员报名申请、人员资格审查,以及与见习单位的岗位对接工作。加强见习全程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督促就业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考勤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强化制度落实。及时掌握见习人员在岗情况,督促见习单位落实各项待遇,妥善处理见习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为见习期间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台帐,每月25日前将见习人员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月3日前汇总报省就业服务局同时抄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见习单位要完善制定工作制度,抓好落实,做好考勤、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健全见习人员实名管理台帐,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效果,并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要严格落实见习期间相关待遇,为见习人员提供相应见习条件及学习生活环境,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必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指定就业见习指导师来提升见习生的就业能力。见习单位不得随意中断见习人员的见习,因特殊原因中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市、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每月25日前将见习人员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报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7月份向人社部门上报单位就业见习总结和下年度就业见习计划。
(四)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
(五)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聘(录)用的,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要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六)就业见习补贴属于国家就业专项资金,是审计部门审计的重点项目,各见习单位严格按照程序申请和使用补贴,防止出现见习人员转为正式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继续申报见习补贴和将原有员工转为见习人员申报见习补贴等违规操作的现象;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人员每人只享受一次就业见习,杜绝一人多次享受就业见习政策等虚报、冒领补贴的现象,如出现上述情况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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