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
1、问:《通知》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明确要求各省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目前,全国16个省(市、区)已经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省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全省基金支出增幅持续高于收入增幅,可支付风险加剧;12个统筹地区,基金结余不平衡,省级调剂力度不足,统收统支势在必行。
2、问: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现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使用“六统一”,2020年底前,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使用效率。
3、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思路是什么?
答:省级统筹实施后,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各市、县(市、区)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和利息收入按月统一纳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历年累计结余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周转金外,全部上解省财政专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用款计划逐月下拨资金,用于各项待遇支付;如遇突发重特大事故,可申请动用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拟运用工伤保险特有的费率浮动机制,通过动用省结余基金或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解决。
4、省级统筹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按照制度设计,省级统筹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五统一、一调剂”,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实行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第二步:2021年1月1日起,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基金余缺,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
5、实行省级统筹,对全省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有哪些影响?
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对各参保单位来讲,一是提高了统筹层次,工伤保险基金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二是建设省集中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规程,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线上服务。对工伤职工来讲,一是全省待遇标准统一,工伤职工待遇核算涉及社平工资的,统一以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核算,大部分市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进一步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公平享受各项待遇,增强了工伤职工获得感幸福感;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进行调整。
6、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何统一?
答:目前,部分市由于历年基金结余少、支付压力大,基准费率高于国家规定,各市费率浮动条件、幅度、时间均不一致。一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0.2%-1.9%,如全省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9个月时,则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二是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除一类行业只能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150%外,二至八类行业均可分别上浮至120%、150%或下浮至80%、50%,共38个费率档次,并明确提出制定全省统一的费率浮动办法。三是《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缴费费率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的用人单位,分三年逐步过渡,分别按超出部分的40%、30%、30%下调至150%,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7、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有何最新规定?
答:目前,省直、太原、大同、长治、晋城、吕梁的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临汾18元,其它5市15元。按照人社部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市、区)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2018年,我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为54元,按此计算,全省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22元。《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天20元。同时,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限额由原来的省内每天100元、省外120元提高到200元,待诊期间伙食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0元。
8、省级统筹实施后,如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
答:《通知》明确: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扩面征缴主体责任,落实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和基金管理等责任,划清了省与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边界,明确了职责分工,压实了属地责任,确保“基金上统、管理下沉”。
二是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各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和工伤职工应保尽保。三是建立定期稽核抽检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稽核,省人社厅对各市县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对基金监管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实行动态监管,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现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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