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并公积金[2020] 2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 23号)精神,积极支持我市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战胜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决定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力支持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繳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 ;申请缓缴和解除缓缴均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二、适度加大困难职工租赁住房提取支持力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
按照规定在本年度二次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井公积合(2015)17号)规定条件基础上,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三、有效保障缴存职工贷款权益。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四、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五、其他规定
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进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核实确认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报备。
缓缴期间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补缴。
2020年6月30日以后,企业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 15号)的规定进行申请。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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