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67号
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精神,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我部决定开展以电子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电子社保卡)为主要载体的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以下简称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实现职业技能培训“315工程”,我部决定在11个省(区、市)38个地市开展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名单见附件1),依托电子社保卡线上渠道,面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发放电子培训券,作为劳动者免垫付便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载体,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通过个人领取与使用、培训机构登记与验证、人社部门管理与审核电子培训券等全服务流程,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合理引导、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全局宏观分析,逐步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快速推进。利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触达用户的能力,支持电子培训券的快速发放和领取。提供直接使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远程访问、经由本地业务系统的接口访问两种方式,供各地选择使用。
(二)分阶段推进。起步阶段重点支持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取、使用、验证、核销等功能,后续可根据业务需求逐步扩展更多的培训服务、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线上线下结合推进。线上支持电子培训券的使用,线下保持各地现有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业务流程不变,以实体社保卡、电子社保卡为载体,支持电子培训券与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的衔接。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电子培训券业务技术准备。各试点地区应梳理并上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信息,研究确定电子培训券的适用项目、适用人群、发放规模等关键要素,结合统一券面样式设计个性化元素和对应补贴金额,明确提出本地电子培训券试点需求,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做好本地实名制培训信息系统与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对接改造工作。
(二)指导发放电子培训券。各试点地区应充分利用电子社保卡,为符合培训条件的劳动者提供电子培训券领取、使用服务,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数据共享比对方式,结合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筛选出符合培训条件的劳动者,通过电子社保卡主动精准推送培训服务。
(三)推广使用电子培训券。各试点地区指导相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引导劳动者使用电子培训券,对管理人员核验持券人是否符合培训人群要求、持券人所持电子培训券的真伪等进行培训,有序引导个人持券参加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组织的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根据业务需求逐步拓展更多的培训服务、统计分析等功能。
(四)探索建立培训实名制及电子档案。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名制管理或培训监管需要,利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结合电子社保卡的实名实人认证、培训签到和位置打卡等功能,加强本地培训实名制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子培训券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把电子培训券作为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提升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以创新思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实施步骤。2020年6月—10月,以省为单位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试点地区开展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取、使用、验证、核销等全流程试点工作,结合试点完善实施方案和系统功能,11月进行试点总结,形成全国推广模式,依托电子培训券逐步打造职业技能培训新业态。
(三)加强建设保障。各试点地区要争取电子培训券应用推广所必要的经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作推进,加大人员、技术保障力度,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培训机构和管理部门应用电子培训券的积极性和规范性。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有关部门、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学习和了解电子培训券的业务政策、使用场景、使用方法等,引导劳动者积极使用电子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试点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我部。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王智飞、李晨星
电 话:010—84202261、84201260
邮 箱:kc@mohrss.gov.cn
职业能力建设司联系人:尚 涛
电 话:010-84207438
邮 箱:shangtao@mohrss.gov.cn
附件:
1.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地区名单
2.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地区名单
附件2:
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实施内容
试点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培训券推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建设、社保卡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第一项属于各地试点重点内容,后两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试点。
(一)电子培训券推广
通过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用、验证、审核四步流程,形成职业培训全过程的一体化服务与监管,并利用电子培训券,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方向的合理引导。除线下培训时使用电子培训券外,积极探索线上培训课程与电子培训券的有机结合。
1.电子培训券发放。此环节涉及我部和试点地区。
(1)确定发放模式。支持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各地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电子培训券,支持面向专门群体(如免费培训贫困人员)进行定向发放,支持同时发多张电子培训券。
(2)定制电子培训券。支持各级人社部门对培训内容、可用机构、可用人群、有效期、发放数量等进行定制。
(3)电子培训券查询。可支持我部及各级人社部门进行领取数量、使用数量、核销数量、资金统计、领取人信息、培训券资金来源等查询。
2.电子培训券领取。此环节涉及个人。
(1)多渠道领取。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各地政务服务平台、人社部门、各大银行及互联网机构在内的300余个电子社保卡渠道均可领取(可根据各地需求配置具体开通渠道);支持多领取入口,个人可在卡券中领取,也可在活动页面领取。个人通过查询检索,定位到拟选择的培训项目后,选择领取电子培训券。
(2)领取时身份验证。通过“人脸识别”或“密码验证”等方式确保本人领取、本人使用。
(3)领取数量。同一券一人只能领取1次,使用1次。
(4)使用期限。设置使用期限,到期后未使用,电子培训券自动失效。
3.电子培训券使用与验证。此环节涉及企业和培训机构。
(1)使用范围。向个人明确可申请领券的条件(如果部端无法校验的,建议通过个人线上承诺解决)和可使用的培训机构。
(2)使用方法。用户在线下或者线上进行培训报名时,个人选择培训机构。在线下培训前,用户向培训机构出示电子培训券,培训机构须记录电子培训券唯一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通过扫码设备登记。在线上培训前,用户直接经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扣减电子培训券;培训机构远程访问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获取电子培训券信息。
(3)有效性验证。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支持培训机构验证电子培训券的真伪。培训机构可以远程访问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验证页面,通过电子培训券唯一码进行验证;也可以调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提供的验券API接口,通过扫码枪进行验证。
4.资金申请与审核。此环节涉及试点地区。
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时,需在现有花名册基础上增加电子培训券唯一码信息。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验证券的真伪和有效性,并根据电子培训券使用情况核验实际应发放补贴。电子培训券在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后完成核销,唯一码失效。
5.查询统计。此环节涉及我部和试点地区。
支持我部及各级人社部门对电子培训券及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并通过与我部就业、社保等联网数据关联比对,实现培训人数、年龄结构、地域分布、单位类型、参保和就业情况、平均收入等分析。
(二)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建设
1.建设五个库。结合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在部级逐步建设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培训项目库和培训机构库,是电子培训券定义和检索的基础支撑库,经由各地上报实现,并结合试点进行动态更新。培训课程库主要提供课程查询检索服务,并可以形成网课平台,支持线上选课培训,各地可酌情上报实现。培训评价库是电子培训券的扩展服务,可以由个人在培训后通过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线上完成培训评价,并基于评价数据对机构形成信用评分,供各地调用查询。培训证书库包括证书信息和证书电子证照,经由各地上报实现,形成全国库后,支持地区间重复待遇核查,并可面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2.信息归集方式。地方人社部门掌握的培训和证书信息、补贴审核和拨付结果,通过金保工程网络上报我部,形成完整信息。方式一是实现信息事后归集。可以扩建系统,结合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上报工作,扩展证书类别和采集信息。或者新建系统,采集涉及补贴的各类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合格证书等)。方式二是结合电子培训券的服务,实现信息事前事中归集(如在完成所有培训后,上传结业证明或培训证书)。方式三是前两种方式混用,以适应传统培训机制、电子培训券机制并存的情况。
(三)社保卡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1.身份凭证用卡。在个人培训报名、申领补贴时,通过实体社保卡插卡、电子社保卡扫码、线上电子社保卡身份认证等方式,进行本人身份确认。
2.培训签到用卡。对于线下培训,在个人参加培训环节,按照课程表的上下课时间,结合实体社保卡的插卡和验密认证,或者电子社保卡的人脸识别和手机地理位置定位,进行培训实名登记签到(如所在位置在以培训机构为中心的有效半径范围内,参训人员还可通过手机进行签到)。对于线上培训,可直接结合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机制完成签到。
3.培训费缴纳。涉及个人需要自费承担部分培训费的情况,或者需个人全额垫付再返回补贴的情况,个人可以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直接缴纳培训费。
4.培训补贴进卡。涉及个人的补贴待遇(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等),直接进社保卡银行账户,不再由个人填写银行账户信息,避免个人线下申请补贴的繁杂手续,并可进一步发展为线上申领待遇或者依据培训结果直接发放待遇。
5.提供移动端服务。结合电子社保卡广泛的服务渠道,扩大面向个人的移动端线上服务,包括提供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检索,发展网上报名、网上补贴申请服务,提供培训证书查询,通过电子社保卡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的身份认证。
二、平台服务支撑
针对个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管理机构,部端通过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分别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个人提供服务
1.支持领券退券,考虑同一类型券对应的补贴资金可能不同,存在券无法使用的情况,支持个人退换并领取新券。
2.支持线上验证,丰富用户类型,实现领取券、使用券时的线上准确验证。
3.支持线下验证,实现个人在线下培训机构使用实体社保卡、验证电子培训券、培训刷脸签到。
4.支持培训查询,查询就近线下培训机构门店地理位置,查询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等。
(二)向企业和培训机构提供服务
1.支持线上实时验券,查询验券记录。
2.支持线上维护培训课程,方便个人查询课程。
3.支持培训问题线上答疑。
4.支持个人培训签到、培训结果登记备案等服务。
5.支持提供网课平台,对接提供身份认证、电子培训券验证等服务。
(三)向管理机构提供服务
1.支持电子培训券的定义、发放等。
2.支持培训课程的管理监控。
3.支持培训记录管理分析,协助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4.支持建立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三、试点具体分工
(一)部级主要工作
1. 细化政策要求。确定电子培训券的样式、领取条件,电子培训券与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结合方式。确定试点机构或企业、试点培训项目,制定整体推进计划。出台配套文件,明确社保卡、电子培训券支持线上、线下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实施路径。
2. 收集信息。归集各地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供通过电子社保卡页面检索,供后台匹配电子培训券类别。归集培训课程目录,包括线上、线下培训课程。明确对象,进一步完善全国失业保险联网上报的参保对象信息,进一步核准补充“两后生”等重点人群信息。
3. 建立平台系统。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中补充完善电子培训券功能,指导电子社保卡各相关渠道对接。指导有条件的地方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功能的配套开发对接。建立并形成数据纵向共享的双向通道。
4. 宣传推广。通过地方渠道、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开展运营活动,促进电子培训券快速发放和领取。加快电子社保卡签发,促进劳动者领卡领券。
(二)试点地区主要工作
1. 明确业务流程。梳理本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确定个人选择、使用电子培训券的业务流程,确定电子培训券的适用项目、适用人群、发放规模。确定个人在参加培训验密、刷脸签到认证环节,确定涉及个人培训补贴待遇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发放路径,确定人员身份验证的数据比对需求。
2. 完善系统衔接。健全本地培训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实现当地培训服务的全程电子化、全员实名制。通过EXCEL方式或者接口方式,上报培训项目目录和机构目录信息。使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提供的页面,定义、核验、查询电子培训券。建立数据接口,实现部端数据准实时回流。丰富线上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开通线上培训课程。
3.组织试点实施。指导相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受理、核销电子培训券以及劳动者电子培训券领取、使用服务,做好电子培训券宣传推广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培训补贴审核和拨付结果、证书发放结果,通过金保工程渠道上报我部。
四、试点实施步骤
2020年6月,各地研究试点模式并明确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试点实施内容、试点工作机制、试点工作计划、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目录清单(标注拟试点的清单)、需要我部重点支持的事项等。
2020年7月,各地做好本地有关培训信息系统必要改造,并与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本地电子培训券上线。
2020年8月—10月,各地组织开展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取、使用、验证、核销等全流程试点。
2020年11月,各地进行试点总结,并由省级统一向我部报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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